“全国QQ被盗第一案”一审判决
昨日,记者从深圳南山区法院获悉,该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,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案情回放
成立3个工作室专放“木马”盗QQ
根据指控,2005年11月份开始,金某等人先后在辽宁省海城市成立了3个工作室,雇用多人为其从事窃取他人QQ号码的工作。金某向各工作室提供给“挖掘鸡(机)”、“明(名)小子”、“大马”、“小马”、“木马”等软件程序,教授各工作室人员以上述软件进行网站扫描发掘漏洞,并且上传保存为TXT文本格式的“小马”、“大马”等后门程序以控制被其入侵的网站服务器;再利用其上传的“小马”和“大马”等后门程序,修改被黑网站的首页,使被黑网站的首页链接到其所有的服务器上页面,再用漏洞利用程序窃取对方QQ账号和密码。
然后,金某以盗取1个QQ号5厘钱的标准计算,发放各工作室人员的工资。其间,常某等人最高领取了人民币7000元的工资。
金某等人把盗取的QQ账号和密码销售给被告于某,于某为此先后支付了6万余元人民币。然后,于某又请人将这些QQ账号里携带的Q币集中到指定的QQ账号里,再将这些被盗Q币转卖给他人。
法院判决
QQ号码和Q币未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
法院审理认为,依照法律规定,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“公私财物”。但在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。因此,QQ号码和Q币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。因此,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金某等人提出盗窃罪的指控,指控罪名所涉犯罪对象与法律规定不符,判决不构成盗窃罪。
法院认为,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,QQ因其在通信功能上所具备的方便快捷的技术特征,被越来越多的用户所接受,已成为目前国内流行的网络通信方式。根据我国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规定:“非法截获、篡改、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,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,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因此,通过QQ进行及时通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。
被告人金某等采用非法技术手段,在明知QQ号码权属性质的情况下,仍然实施了窃取他人QQ号码的行为,使原注册的QQ用户无法使用本人的QQ号码与他人联系;于某等人采取非法技术手段将这些QQ号码中的Q币进行收集。因此,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共同造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后果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
据此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,11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。 活该
盗QQ的蝗子最贱了
陷号子里是自找的
::04:: ::04:: ::04:: 盗QQ可耻啊,, ,::23:: 汗!!~~~~~:face20 :face20 :face20 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!~ 所以说我们学黑软不要去做坏事,要让他为己所用也要服务别人,这中人只能说是人渣,顺便对那些既要做坏事的朋友也说句警钟就在你的前面自己把握好::31:: (那些做坏事的家伙) 嗯!咋这么轻的说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. 盗Q可耻~~~~~
以前我盗过 现在改了 不盗了~~~~~没意思盗Q 现在这年头
垃圾才盗qq号那。有能力的谁干这事。 盗那么多那玩意有鸟用啊```````````````````````` 以前就被盗过,火的一比~~~这些盗号的就应被严惩 写的拔错!
好帖!值得一顶! 好帖 都定啊 别沉了,嗯,这个要顶,狂顶 好贴阿楼主,代表大家谢谢您 还要记得灌水快乐~ 纯粹路过各位继续 太精彩了!,楼主辛苦了! 看的激动。。。 谢谢楼主了 还要记得灌水快乐~ 有点意思~~支持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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